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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劳务派遣公司逃避法律责任,这次不灵了

浏览: 作者:小王普法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21-02-02 分类:法律解读
利用劳务派遣公司逃避法律责任,这次不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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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鲁法案例[2019]59号案例,针对一起分公司通过人事代理服务公司将其分公司的员工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事宜委托给第三方人事代理服务公司代办,以规避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逃避法律责任想甩锅的行为,被法院通过判决依法制止,该案的判决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思考,针对当前社会中部分单位、企业利用人事代理服务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逃避法律责任是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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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人事代理服务公司派遣劳务的行为,有很多时候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务派遣具有本质的区别,特别是单纯只是代发工资、代缴社保,不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管理,而劳务派遣者归用人单位管理,并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工作,有的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达10年以上,基本脱离了派遣单位的管理范畴,实质上仍然属于用人单位的员工,只是通过第三方人事代理服务公司变通了一下劳动关系,其实质仍然属于用人单位实际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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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我们需要搞清楚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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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除了代发工资。代缴保险以外,还应当为派遣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加班费、绩效奖金、必要的培训,并享受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但是人事代理服务公司作为派遣公司,不会向员工履行这些用人单位的义务,因为他们有时候是真正用人单位的影子公司,甚至有的人事代理服务公司是由用人单位出资设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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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岗位是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因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需要替代的岗位。这种长期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行为,已经背离了该法律的规定,其派遣行为应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应依法适用穿透式审判原则,还原事实。

        总之,当前法律对广大劳动者的保护越来越严格和谨慎,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提出穿透式审判方式,更是将很多隐藏在法律背后的影子公司揪了出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