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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看法律如何追责

浏览: 作者:小王普法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21-02-26 分类:法律解读
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看法律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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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2018年修改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规定为认缴出资,而不是以往的实缴出资,造成很多股东的认缴的出资期限在20-30年之间,有限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因为股东没有对公司出资,往往利用公司有限责任的外壳来逃避债务,致使有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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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中央提出“六稳”“六保”的经济工作总基调,对有限公司的监管就没有太大的加强,很多有限公司更是通过转移资产,将原有资产剥离后重新成立新的有限公司,由空壳公司继续承担债务,并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公司年度报表》,利用《企业信息公开条例》中企业自主选择的内容,将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财产负债情况等涉及公司财物问题的内容选择不予公开,以此规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有的公司已经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了,仍然虚假经营,虚假报送年度经营报表,以此,来逃避债务,实现拖延甚至逃脱债务承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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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破局?请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该规定是针对有限公司在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未出资范围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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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制度的设置就是让股东注册公司时回归理性,回归企业经营的实质,而不是随便注册公司,轻易了事,发挥市场经济中公司企业的发展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果债务人背离这种法律实质,必须要承担代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债权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足额出资股东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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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中如何追加股东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对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清算过程中,未经清算办理了注销登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解散等,股东无偿接受其财产,可以追加该股东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