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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民告官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浏览: 作者:小王普法 来源:百家号 时间:2021-02-08 分类:法律解读
「法律解读」民告官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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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告官”是指公民认为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中国的传统法律认识中,认为只要是官家作出的决定,轻易不会去触碰,也不敢去对抗,对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有很多的欠缺,这也是历史传统给我们留下的心理烙印。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和法治政府、法治现代化的建设,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通过“民告官”形式,勇敢的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要求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处罚审查、行政许可确认等各类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负责人#

        在以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只看到行政机关排除工作人员、委托律师出席法庭,很少看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法庭,造成老百姓告行政机关后,不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出庭,只派了位工作人员出庭,百姓起诉不见官的现象屡屡存在,对行政司法案件的最终审查、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违背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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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应诉。第二条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单位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领导的副职级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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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应当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因为行政机关的工作必须要注重行政效率,该项规定就是要求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及时了解情况,及时对事项作出反馈,及时处理,提高行政机关的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对涉及重大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可以让行政机关负责人真实的体验法律的严肃性、提高工作中学法、用法解决问题的能力,与建设法治政府一脉相承。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2是行政公益诉讼;

        3是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4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该项规定是可以通知的情形,相对于应当通知的情形而言,属于社会影响面较小,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的情形,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仍然缓解官民矛盾,促进行政争议达成实质性化解的有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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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1是不可抗力;

        2是意外事件;

        3是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

        4是无法出庭的其他正当事由。被诉行政机关不能出席应诉,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同时,人民法院要对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