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民事法律活动中,公司与公司之间或者公司与个人之间,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往往要求签名或者盖章,同时《民法典》合同编中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盖章的行为对合同的成立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你认为所有的盖章行为都是有效吗?都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吗?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规定,我和大家一起解读一下。#盖章的效力#
盖章是当事人对相关文件表示认可或者赞同的一种行为,该行为具有区别公司和个人行为的性质,且印章分为公章和私章,公章主要用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中,在一般公务行文、通知、报告等对外公益的性质,私章代表个人的一种行为,具有私益的性质,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具有双重属性,有时可以代表个人行为,有时又代表企业行为,要看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个人名义而为之。
要严格审查盖章人员的权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合同纠纷部分第四十一条:“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甚至假公章,发生纠纷后以加盖的假公章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的情形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通过司法鉴定来否认公章的真实性,最终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认为对方的合同是假的,将对方的利益通过法律全部剥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审查签约人余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从而突破以假公章对他人权益的侵害。也就是说,盖章之人如果无代表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即便是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法定代表人盖章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纪要》合同纠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定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公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是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一种规定,法定代表人在民事活动中无须另行授权,就可以一般性的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即使超越职权的行为,并不代表无权代表。
代理人盖章行为的审查。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义务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属于一事一授权的行为,代理人变动性很大,实践中有些代理人已经丧失代理权,仍然冒用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这种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其行为与被代理人无关,自然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是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除外。该盖章行为主要审查是否在代理权限和期限之内。
总之,在合同盖公章的行为中,还有空白合同盖公章的问题,公章种类与合同内容不符的问题,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问题等都存在,再次就不一一列举,建议大家签合同盖公章时,一定要审查对方的公章真实性和代理人的权限和期限。